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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修改30件部门规章 涉及保健食品、网购、消费权益……

发表时间:2020-11-04 16:38

11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30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据庶正康讯了解,此前总局曾就此次修改公开征求意见。

别激动,多数只是改改名字而已~

包括涉及食品相关的3个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在内的7部规章,因机构改革,仅修改部门名称的,更改内容全部是将规章程涉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及将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包括《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在内的9个部门规章因法律、法规修改或者需与其他部门规章衔接协调: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作出修改

  • 将第九条修改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对《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 删去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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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间人们对营养健康尤其是免疫功能的关注,提升了市场需求的同时,也提高了对产品的期望值, 营养保健食品行业面临新一轮的淘汰与提升。庶正康讯创始人王大宏建议建议头部企业和行业同仁们考虑三个“基础”:

第一,科学体系。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这是一整套的科学体系,而目前营养健康主要是两类一是营养学体系二是中医药理论体系,无论是二者结合亦或创造新的理论体系,行业必须在其中找到自己的定位和价值。
第二,法律法规。拥有适合中国特色的法律法规,是能够规范市场和推动行业发展的关键,而建立健全的过程中除了监管部门的努力外,企业的积极沟通参与也至关重要。
第三,商业生态环境。由于发展中的诸多弊端,行业整体缺失主流社会的认可。2019年整顿之后,目前是是场秩序最好的阶段,需要企业共同努力来建立行业信誉,修复商业环境。
对于营养健康行业而言,后疫情时代的发展需要更宽的视野和与更深入的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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