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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明确进口无国标食品范围等

发表时间:2020-09-16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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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庶正康讯获悉,为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原卫生部2010年10月20日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立法工作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

本次修订围绕贯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重点突出几个方面:

(一)坚持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安全底线,在保障健康安全的前提下,维护公平贸易、促进产业发展。

(二)严格依法管理。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统筹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临时管理限量、进口无国标食品管理,注重相互衔接。

(三)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工作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从标准立项、公布实施、跟踪评价全链条严格管理。优化标准工作流程,完善标准审查机制,强化标准的质量管控。

(四)突出标准科学性。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风险评估委员会协同,强化风险监测、评估与标准衔接,强调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标准的科学依据。

(五)强化风险管控。明晰国家和地方、行政部门和技术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职责,防范社会风险,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办法》包括9章共68条。第1章总则,规定《办法》的调整范围、标准制定原则、各相方职责等。第2章至第6章规定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规定。第7章规定地方标准管理要求。第8章规定进口无国标食品的管理规定。第9章附则。

修订要点包括:

(一)总则。明确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突出标准工作宗旨,明确行政管理、技术机构分工,优化委员会运行机制。

(二)国家标准管理。从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公布、跟踪评价和修订各环节,突出强调了以风险评估为科学依据、严格项目承担单位技术能力要求和标准研制内容、明确网络平台在线反馈意见、提升审查效能、增补标准提前实施规定等相应重点措施。

(三)地方标准管理。充分考虑各地实际和现实需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要求,规定地方标准职责和范围、备案形式等,明确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衔接要求。

(四)进口无国标食品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我委《关于规范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17〕14号)要求,明确进口无国标食品的范围、申请和审查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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