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配套解读!发表时间:2021-02-18 17:52 为顺利推进备案工作,总局食审中心负责起草了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在产品备案时应符合的技术要求,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社会征求意见,现予以发布。 01 原料使用的有关规定 (一)辅酶Q10等五种原料的产品备案时,仅褪黑素可以选择是否与维生素B6配伍使用,其他四种原料均不能与其他任何原料配伍使用。 02 产品备案时主要生产工艺 本次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在产品备案时,可备案的剂型包括片剂、颗粒剂、硬胶囊、软胶囊、粉剂。 03 备案产品可用辅料的使用规定 为了稳步推进已批准的辅酶Q10等五种原料单方产品的备案工作,使用上述原料在产品备案时,辅料应满足要求: (一)仅可使用各原料备案产品技术要求中对应的“可用辅料”名单中的辅料。 (二)对于使用各原料备案产品技术要求中“可用辅料”名单外的辅料,且该辅料在《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21年版)》中,申请产品备案时在“其他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中还应提供: 1.能支持产品的安全性和功能评价资料:包括定型产品(含全部辅料)的毒理学评价试验和功能评价试验资料、或相同配方产品的文献资料。 2.辅料的使用依据、工艺必要性、保持产品稳定、与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不发生化学变化、不影响产品的检测、制剂成型性和稳定性等方面研发资料(包括试验数据、指标选择等)。 3.备案人确保使用该辅料能保证产品安全性的承诺书。 04 备案产品时产品技术指标的要求 05 关于辅酶Q10等五种原料可以备案产品的范围 06 关于注册转备案产品过渡问题 对于已经获得批准证书,或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发布前已受理保健食品申请注册的产品,其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单方产品,用量或功效不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要求的,注册申请人或证书持有人同意按照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调整产品用量或功效的,也可以作为原注册人。原料目录发布后受理的产品,审评结论为不予注册,不可作为原注册人产品。对于原料名称不规范的注册产品,应当规范为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原料名称并转为备案管理,如金枪鱼油规范为鱼油。 07 破壁灵芝孢子粉的产品备案事宜 根据前期对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名单中原料“灵芝孢子粉”的研究和既往批准过的灵芝孢子粉单方产品分析,已批准注册保健食品使用的原料多为破壁灵芝孢子粉或使用灵芝孢子粉后再进行破壁工艺。因此: 1.对于已获得批准证书或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发布后在审的注册保健食品,以破壁灵芝孢子粉为原料,或采用灵芝孢子粉为原料再进行破壁工艺的单方产品均应直接转为备案管理。 2.对采用未破壁灵芝孢子粉的注册申请人或证书持有人同意按照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调整的,可以作为原注册人申请备案。对于仍坚持使用未破壁灵芝孢子粉的单方产品申请注册的,应提供与破壁灵芝孢子粉的对比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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